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