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