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由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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