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四十三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应急管理、地震、发展改革、城乡建设、民政、安监等有关部门每年定期对各项地震应急工作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