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四十二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和紧急调用制度。城乡建设、市政公用、水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对铲车、挖掘机、吊车等各类大型机械设备及特种救援设备每年定期进行调查登记,并及时纳入全市地震应急救援拟征用装备数据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