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与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