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地震群测群防体系,完善地震宏观测报、地震灾情速报和防震减灾宣传网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防震减灾助理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