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防震减灾是社会公益事业,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作为重要职责,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地震工作机构和防震减灾工作机制,完善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防震减灾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