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恶意拨打“120”号码、谎报呼救信息等非法占用“120”线路资源的;
(二)阻碍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急救车通行的;
(三)故意损毁院前医疗急救设施、设备或者侮辱、殴打院前医疗急救人员,阻碍现场抢救工作、扰乱医疗急救秩序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