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接诊医疗机构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急危重症患者,或者留滞院前医疗急救车辆以及车载设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