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纳入院前医疗急救体系的车辆违法使用院前医疗急救标志图案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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