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受理呼救的;
(二)未按照规定时限接听呼救电话或者发出调度指令的;
(三)未按照规定记录急救过程相关信息以及保存急救过程记录的;
(四)未按照院前医疗急救转运规定转运患者的。
(一)未按照规定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受理呼救的;
(二)未按照规定时限接听呼救电话或者发出调度指令的;
(三)未按照规定记录急救过程相关信息以及保存急救过程记录的;
(四)未按照院前医疗急救转运规定转运患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