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八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八条 非医疗急救转运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组织制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