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七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七条 急救车执行急救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不得阻碍急救车通行。其他车辆和行人有条件让行而拒不让行的,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可以将车辆或者行人阻碍急救车通行的情形通过视频记录固定证据,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实后,依法进行处罚;因让行或者主动参与救护患者导致违反交通规则的,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说明情况,经核实后,可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