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五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五条 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由下列部门提供相关保障: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市急救中心提供道路交通实况信息,保障执行急救任务的急救车优先通行;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符合相关规定的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配合相关部门保障市急救中心、急救站工作人员合理待遇,对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的招聘、职称评定等方面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扶持;
(三)民政部门应当对流浪乞讨急救患者是否符合社会救助对象标准予以甄别确认;
(四)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制定院前医疗急救医疗服务价格,并将符合相关规定的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协调通讯运营企业保障“120”通信网络畅通;
(六)审计部门应当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公共财政资金的投入和使用等情况依法进行审计。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市急救中心提供道路交通实况信息,保障执行急救任务的急救车优先通行;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符合相关规定的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配合相关部门保障市急救中心、急救站工作人员合理待遇,对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的招聘、职称评定等方面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扶持;
(三)民政部门应当对流浪乞讨急救患者是否符合社会救助对象标准予以甄别确认;
(四)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制定院前医疗急救医疗服务价格,并将符合相关规定的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协调通讯运营企业保障“120”通信网络畅通;
(六)审计部门应当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公共财政资金的投入和使用等情况依法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