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四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四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对院前医疗急救的监督管理情况,对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进行年度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