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急救站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价格。
患者应当按照收费标准支付院前医疗急救费用。在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期间受助人员的院前医疗急救费用按照现行救助管理经费渠道解决;其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的急危重症患者的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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