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三十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三十条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在急救过程中发现患者存在危害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情形的,应当立即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并协助运送患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