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急救站接到市急救中心调度指令后,应当在三分钟内按照调度指令派出急救车。
急救车应当在保证交通安全前提下尽快到达急救现场,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按照院前医疗急救诊疗及操作规范立即对患者进行现场救治。患者家属或者现场其他人员应当主动配合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抢救和运送工作。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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