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急救车应当符合救护车国家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定位系统、通讯设备和音视频监控系统,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急救设备和药品。
急救车应当喷涂全市统一的院前医疗急救标志图案。未纳入院前医疗急救体系的车辆不得使用院前医疗急救标志图案,不得从事具有医疗行为的急救活动。
急救站应当定期对急救车进行维护、保养,建立急救车定期查验和报废制度,保持车况和车载医疗设备、物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确保急救车处于正常待用状态,接受市急救中心调度,不得将急救车挪作他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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