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按照就近、就急以及满足专业治疗需要的原则,将患者送往相应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患者或者其家属要求送往其指定医疗机构的,院前医疗急救医师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并要求其签字确认。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采取书面或者音视频方式对过程予以记录。
患者疑似突发甲类、乙类传染病或者不能自主表达意愿且无家属陪同的,由院前医疗急救医师决定送往相关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统一指挥调度的,院前医疗急救医师应当按照相关指令决定送往相关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患者或者其家属要求送往其指定医疗机构的,院前医疗急救医师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并要求其签字确认。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采取书面或者音视频方式对过程予以记录。
患者疑似突发甲类、乙类传染病或者不能自主表达意愿且无家属陪同的,由院前医疗急救医师决定送往相关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统一指挥调度的,院前医疗急救医师应当按照相关指令决定送往相关医疗机构进行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