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建立院前与院内急救衔接机制,逐步建立院前急救网络与院内急诊实时交互智能平台。患者被送达医疗机构前,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将患者有关情况提前告知拟送达的接诊医疗机构,接诊医疗机构应当做好接诊准备。
接诊医疗机构实行首诊负责制,科学合理调度医疗急救资源,遇有急诊科急救资源不足时,应当立即启动院内相应的急救机制,对急危重症患者实施救治,及时完成交接手续,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不得留滞院前医疗急救车辆以及车载设备、设施。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由首诊医生判断转诊安全性并联系接收医疗机构,在确保患者安全的前提下,由接诊医疗机构转运到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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