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三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三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市急救站设置标准、急救车院前医疗急救标志图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