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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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健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发展院前医疗急救事业,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
第二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将急...
第三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应当坚持生命至上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保障基本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主办的公益性事业,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
第五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纳入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对全市各...
第六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公益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受捐赠...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七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七条 本市建立由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市急救中心附设的急救站、急救网络医院附设的急救站构成的院前医疗急救体系,...
第八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八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国家、省、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标准,根据本市服务人口、...
第九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每四万常住人口至少配备一辆急救车,每个镇(街道办事处)至少配备一辆急救车。
负压急救车的配备比...
第十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十条 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布局专项规划,确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和具有...
第十一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覆盖全市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统一指挥调度信息化平台,实行院前医疗急救集中受理和统一调度...
第十二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十二条 市急救中心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全市急救站的统一组织、指挥、调度;
(二)实行院前医疗急救二十四小时...
第十三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十三条 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国家、省、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标准和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协议设置急救站,承担院前医疗急救...
第十四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十四条 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急救站出租、承包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急救站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因...
第十五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 急救站承担下列工作:
(一)服从市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承担指定的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二)实行院前医疗急...
第十六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十六条 接诊医疗机构应当设置急救车辆通道和专用停靠区域,并保持畅通。急诊科室应当实行全天二十四小时接诊。
鼓励接诊...
第十七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十七条 市急救中心、红十字会、公立医院以及社会化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心肺复苏等基本急救技能培训。
公安民警、消防救援人...
第十八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十八条 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机场、客运车站、客运码头等交通枢纽应当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等必要的急救器械、药品;
鼓励和支...
第十九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十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急救知识与技能公益宣传,倡导自救互救理念。
第二十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二十条 鼓励公民发现他人有医疗急救需要时,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呼救。
鼓励具备急救能力的公民在院前医疗急救人...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急救中心应当设置与院前医疗急救呼叫量相适应的“120”呼叫线路、调度席位,配备急救调度人员,不得拒绝或...
第二十二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个人不得实施恶意拨打“120”号码、谎报呼救信息等非法占用“120”线路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急救调度人员应当经过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熟悉地理信息、急救站分布等基本情况,具备专业的指挥调度能力。
第二十四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急救中心在受理急救医疗呼救时,急救调度人员应当在八秒内接听呼救电话,一分钟内向急救站发出调度指令,并对...
第二十五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急救中心、急救站应当做好呼救受理及调度、现场抢救、转运途中救治、监护等急救过程的信息记录。急救过程记录...
第二十六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急救站应当为急救车配备医师、护士和驾驶员、担架员等院前医疗急救人员。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和...
第二十七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急救车应当符合救护车国家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定位系统、通讯设备和音视频监控系统,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
第二十八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急救站接到市急救中心调度指令后,应当在三分钟内按照调度指令派出急救车。
急救车应当在保证交通安全前提下尽...
第二十九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按照就近、就急以及满足专业治疗需要的原则,将患者送往相应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患者或...
第三十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三十条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在急救过程中发现患者存在危害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情形的,应当立即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三十一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建立院前与院内急救衔接机制,逐步建立院前急救网络与院内急诊实时交互智能平台。患...
第三十二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急救站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价格。
患者应当按照收费标准支付院前医疗急救费用。...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三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三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市急救站设置标准、急救车院前医疗急救标志图案。
第三十四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四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对院前医疗急救的监督管理情况,对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第三十五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五条 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由下列部门提供相关保障: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市急救中心提供道路交通实况信息,保...
第三十六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六条 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急救车在行驶过程中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
第三十七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七条 急救车执行急救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不得阻碍急救车通行。其他车辆和行人有条件让行而拒不让行的,...
第三十八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八条 非医疗急救转运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组织制定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第四十一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急救网络医院将急救站出租、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
第四十二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纳入院前医疗急救体系的车辆违法使用院前医疗急救标志图案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
第四十三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将急救车挪作他用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
第四十四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接诊医疗机构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急危重症患者,或者留滞院前医疗急救车辆以及车载设备、设...
第四十五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