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十四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十四条 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急救站出租、承包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急救站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因故中断或者停止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急救网络医院应当至少于中断或者停止服务前两个月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区域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不受影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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