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十二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十二条 市急救中心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全市急救站的统一组织、指挥、调度;
(二)实行院前医疗急救二十四小时受理呼救制度,收集、处理和储存院前医疗急救信息;
(三)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参与重大社会活动院前医疗急救保障工作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
(四)承担全市院前医疗急救人员业务培训,组织开展群众性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公益性培训;
(五)公布急救站的名称、地址、急救车数量、急救车牌号等相关信息;
(六)组织开展急救医学科研及学术交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负责对全市急救站的统一组织、指挥、调度;
(二)实行院前医疗急救二十四小时受理呼救制度,收集、处理和储存院前医疗急救信息;
(三)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参与重大社会活动院前医疗急救保障工作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
(四)承担全市院前医疗急救人员业务培训,组织开展群众性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公益性培训;
(五)公布急救站的名称、地址、急救车数量、急救车牌号等相关信息;
(六)组织开展急救医学科研及学术交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