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十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十条 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布局专项规划,确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和具有医疗急救服务能力的其他医疗机构为急救网络医院,与其签订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协议。
对于纳入院前医疗急救体系的国家、省、市、县(区)所属的急救网络医院,同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相应的财政保障。
对于纳入院前医疗急救体系的国家、省、市、县(区)所属的急救网络医院,同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相应的财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