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八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八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国家、省、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标准,根据本市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经济水平以及医疗急救需求等因素,结合医疗机构分布状况,组织编制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布局专项规划,合理确定急救站的数量和位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布局专项规划,组织设置急救站及其相关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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