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公益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受捐赠单位应当将捐赠资金、物资的使用及审计结果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