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九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每四万常住人口至少配备一辆急救车,每个镇(街道办事处)至少配备一辆急救车。负压急救车的配备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