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十六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十六条 接诊医疗机构应当设置急救车辆通道和专用停靠区域,并保持畅通。急诊科室应当实行全天二十四小时接诊。
鼓励接诊医疗机构设立急危重症专病诊疗中心,加强院前院内急救工作联动协作,畅通院前急救与院内急诊的绿色通道,实现患者救治数据及时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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