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十六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十六条 接诊医疗机构应当设置急救车辆通道和专用停靠区域,并保持畅通。急诊科室应当实行全天二十四小时接诊。
鼓励接诊医疗机构设立急危重症专病诊疗中心,加强院前院内急救工作联动协作,畅通院前急救与院内急诊的绿色通道,实现患者救治数据及时共享。
鼓励接诊医疗机构设立急危重症专病诊疗中心,加强院前院内急救工作联动协作,畅通院前急救与院内急诊的绿色通道,实现患者救治数据及时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