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十七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十七条 市急救中心、红十字会、公立医院以及社会化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心肺复苏等基本急救技能培训。
公安民警、消防救援人员、公共交通工作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所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急救常识和基本急救技能培训。
积极开展中小学急救常识普及,推广高中生、大学生基本急救技能培训。
公安民警、消防救援人员、公共交通工作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所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急救常识和基本急救技能培训。
积极开展中小学急救常识普及,推广高中生、大学生基本急救技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