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十八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十八条 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机场、客运车站、客运码头等交通枢纽应当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等必要的急救器械、药品;
鼓励和支持学校、体育场馆、展览场馆、文化娱乐场所、养老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大型商场、景区(点)、大型工业企业等场所和单位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
鼓励和支持学校、体育场馆、展览场馆、文化娱乐场所、养老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大型商场、景区(点)、大型工业企业等场所和单位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