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二十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二十条 鼓励公民发现他人有医疗急救需要时,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呼救。
鼓励具备急救能力的公民在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按照急救操作规范对需要急救的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助。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鼓励具备急救能力的公民在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按照急救操作规范对需要急救的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助。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