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急救中心应当设置与院前医疗急救呼叫量相适应的“120”呼叫线路、调度席位,配备急救调度人员,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受理呼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