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 急救站承担下列工作:
(一)服从市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承担指定的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二)实行院前医疗急救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三)落实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制度,执行院前医疗急救操作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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