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 急救站承担下列工作:
(一)服从市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承担指定的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二)实行院前医疗急救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三)落实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制度,执行院前医疗急救操作规范。
(一)服从市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承担指定的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二)实行院前医疗急救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三)落实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制度,执行院前医疗急救操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