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急救站应当为急救车配备医师、护士和驾驶员、担架员等院前医疗急救人员。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时,应当穿着统一急救服装,文明待人,规范服务。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时,应当穿着统一急救服装,文明待人,规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