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急救中心在受理急救医疗呼救时,急救调度人员应当在八秒内接听呼救电话,一分钟内向急救站发出调度指令,并对患者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提供必要的急救指导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