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急救中心、急救站应当做好呼救受理及调度、现场抢救、转运途中救治、监护等急救过程的信息记录。急救过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院前急救医疗病历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相关规定管理保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