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