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急救网络医院将急救站出租、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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