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六条 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六条 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急救车在行驶过程中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可以在禁停路段临时停放,可以使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消防通道、公交车专用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