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导盲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犬只养殖场的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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