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9-06-05 共 1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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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维护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导盲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 第三条 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政府部门监管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济宁市主城区淄矿集团铁路专用线以南,东外环路以西,临菏路以北,105... 第五条 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建立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 第六条 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管理犬只收容救助留检场所,捕捉流浪犬,捕杀狂犬,查处无证养犬、遛犬不... 第七条 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就... 第八条 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文明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尊重依法文明养犬人,共建和谐社会... 第九条 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参与养犬管理活动,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宣传教育。 鼓励志愿者组织、企事业单位和... 第十条 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监督、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养犬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公布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

第二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

第十一条 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 第十一条 犬只应当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在以下时限内,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至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犬只免疫网点接受狂犬病免... 第十二条 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 第十二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大型犬只、烈性犬只等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 违... 第十三条 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 第十三条 一般管理区内,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应当实行圈养或者拴养。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 第十四条 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 第十四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人口或者持有居住证的常住人口; (二)具有完全民... 第十五条 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 第十五条 重点管理区的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