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就本区域内有关养犬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社区网格员应当发挥指导协调作用,积极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管理部门开展依法养犬宣传,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劝导、制止、记录,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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