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文明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尊重依法文明养犬人,共建和谐社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