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参与养犬管理活动,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宣传教育。鼓励志愿者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参与养犬宣传教育和监督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