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建立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指导、监督和保障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在本辖区组织实施本条例。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在本辖区组织实施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