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 第十五条 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 第十五条 重点管理区的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