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 第十三条 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 第十三条 一般管理区内,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应当实行圈养或者拴养。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只处五百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